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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健康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023-03-29

黄山健康职业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所有在编教职工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捏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学术委员会是调查、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六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相关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九条 学校负责对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各系(部)负责查处一般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并为其保密。

(二)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学校的查处决定。

(四)研究提出学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推动学校的科研诚信建设。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开展对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后,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包括科研处、提供学术判断的同行专家等,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的工作人员。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组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和权限提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学校处理决定送至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期起实施。

 

 

 

                              2023年3月2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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