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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健康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2023-03-29

黄山健康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所有在编的教职工开展学术活动中(申报课题、科学研究、以本校为署名单位发表研究成果等)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原则,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第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七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九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利用本校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本校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若以本校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第十二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引用的资料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四条 伪造学术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六条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等。

第十七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另有约定成果再次发表时,未注明出处。

第十八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十九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中,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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